信息披露义务人 - 董秘、董办、董事、高管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也在列[5] 定期报告披露 - 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季报,一季度报告披露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2] - 年度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10项内容,半年度报告记载7项内容[13][14][15]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15] 审计与报告审议 - 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15]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需按规定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16]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 董事、高管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11][12] 其他披露事项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等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11] - 诉讼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4] - 股票异常波动等情况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公告[25] - 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等相关义务人应依法履行公告义务[26][27] - 公司未履行承诺应披露原因及法律责任[27]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风险警示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2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6]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42]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58]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信息[48] -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是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48] - 重大信息报告有正常和紧急形式,信息披露遵循特定流程[32][36] 保密与档案管理 -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商务活动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要求相关方保密[50]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52] 责任与处罚 - 公司董事等应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违规责任人将受处罚[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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