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7]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使用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期限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2]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资金使用限制与管理 - 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企业不得高风险投资[11] - 发现关联人占用资金,公司应要求归还披露并追责[11] - 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六个月内实施置换,自筹支付后六个月可置换[16]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不质押[16]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8] - 项目终止节余资金永久补流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19] - 超募资金按补充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20] 资金用途变更与检查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2] - 内审机构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情况[26] - 项目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7] - 保荐人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情况[27] 特殊情况处理与制度说明 - 公司资金存放被出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董分析原因提意见[28] - 保荐人或独董发现问题应督促整改报告[28] - 制度未尽事宜依法规章程,不一致以其为准[30] - 制度含数规定明确,自股东会批准实施,董事会负责解释[30][31]
洽洽食品(002557) -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