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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莱(30125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富士莱富士莱(SZ:301258)2025-08-21 19:19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