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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莱(30125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富士莱富士莱(SZ:301258)2025-08-21 19:19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与置换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闲置资金使用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到期前归还并公告[14] 监管协议与资金存放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部分情况除外[19] -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5] 资金管理与监督 - 财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违规处理与责任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违规或风险时,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6] - 公司、董事及高管应按要求使用或监督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使用或未依法披露信息,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26] 制度适用与生效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8]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9]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