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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厦精密(001306) -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夏厦精密夏厦精密(SZ:001306)2025-08-21 19:19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