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存放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6] 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1]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使用[11]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在年报披露[11]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实施[12]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不得质押[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两交易日内公告[15] 资金使用计划 - 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6] - 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7]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披露[21] - 募投项目年度资金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 保荐人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情况[23] - 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董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3] 违规责任 -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及时披露追究责任[25]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责任人受处分[25] - 违规使用致使公司损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25]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27] - 制度与国家规定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27]
夏厦精密(00130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