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002683)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 获取相应报酬。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