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00268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5] 协议与监管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 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财顾问[5]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使用说明与置换 - 财务部门至少每月向证券部门提供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资金管理与项目论证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搁置超一年或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12] 流动资金补充与节余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12个月[17]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使用[2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股东会审议通过可使用[2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2] 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6] 投资计划调整与现场调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6]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调查一次[2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