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002683) -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 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 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公司 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 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 报表,形成书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