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3]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六年,满六年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9]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1] 委员会组成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3][4]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提名与解职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1] 补选与费用 - 公司应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11]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所需费用[23] 审议与报告 - 第十八条所列事项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第十七条第(一)至(三)项及第十八条所列事项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6]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提议未被采纳时应向深交所报告[17] 其他规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21] - 公司应保存董事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1] -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3]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6]
广东宏大(002683) - 独立董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