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002683) - 独立董事制度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 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