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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300589)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江龙船艇江龙船艇(SZ:300589)2025-08-21 19:20

股东会召开条件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临时股东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3]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3] 担保关注事项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关注[4]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关注[4]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关注[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关注[4]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关注[4] 股东会召集与主持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4]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5] 股东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6] -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6] - 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9] - 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9] 股东会通知与提案规定 - 召集人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已列明提案或增加新提案,补充或更正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9] -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视为新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表决[9] - 股东会通知未列明或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9] 股东出席与表决 - 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12] - 个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及委托他人出席的相关证件要求[12]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相关内容[12] 决议通过事项 - 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14] - 特别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14]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14]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上市交易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其他规定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应承诺在决议公告前不转让[1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需对股东质询作出解释说明[16] - 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特定人员订立业务管理合同[16]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修改,修改视为新提案[16] - 股东会表决前推举2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不得参与[16]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6][17] - 因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或无法决议,应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17]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违反章程,股东可自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7]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18] - 本次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18] 日期 - 董事会日期为2025年8月21日[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