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主体需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5]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报告[9]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报告[9] - 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9] 资产及人员相关报告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报废超过该资产30%需报告[11] - 除董事长、经理外其他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报告[11] 公司行为报告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报告[10] - 公司业绩预报等情况需报告[10]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需报告[10] - 公司回购股份需报告[10] -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需及时披露[14] 交易相关报告 -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当期损益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达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关注[1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报告[17]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报告[17]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报告[1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报告[1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报告[17] 股份相关关注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关注[1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有强制过户风险需关注[15] 报告流程及责任 - 报告义务人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20] -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依规披露信息致投资者损失应担责,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25] -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25]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7] -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列事项参照相关金额标准执行[27] - 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规定[27] - 参股公司未达标准但可能影响股价或投资决策的属重大事项[28] -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约束[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28]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28] - 制度制定主体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25年8月[29]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