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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新特电气新特电气(SZ:301120)2025-08-21 20:04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5] -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审计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5]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议[8]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8] - 作出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9]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十年[9] 审计委员会职责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13] - 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可向法院诉讼[21] - 监督指导公司内审部,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考核[14] - 监督指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和资金往来检查并提交报告[20] - 发现财务舞弊等可要求公司自查、内审部调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15] - 督促存在内控重大缺陷等问题的公司整改与内部追责[17] - 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管行为等[17] - 发现董事、高管违规可通报董事会、报告股东会或监管机构,提解任建议[18] 临时股东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20] - 董事会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提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0] 股东诉讼相关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诉讼或三十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诉讼[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