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销售负责人以及经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