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00297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系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规范运作》《香港上市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