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达(600223) -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顾问[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9] - 超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重新论证募投项目[9]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12个月[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5%,可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5%可免程序[14] 资金监管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3] 资金用途变更 - 募投项目取消等四种情形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8]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5] - 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16]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8] - 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适用于新增募集资金[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