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达(600223) -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控股子公司应在履行其审议程序前按 照报公司审批。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鲁商 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