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30026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投资者关系管理安排 - 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承办日常管理工作[5] - 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自愿披露信息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9][10] 股东会与说明会安排 - 召开股东会应做好组织,为中小股东创造参会条件,可邀媒体报道[13] -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便于参与,会前公告并开通提问渠道[18] - 特定情形及年报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18][19] 调研与活动管理 - 接受调研应妥善接待,人员调研前知会董事会秘书[19] - 要求调研方出具证明并签署承诺书[19][20] - 建立接受调研事后核实程序及信息泄露应对措施[21] - 定期报告结束后可举行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尽量公开[23] 沟通与咨询渠道 - 可与投资者一对一沟通,平等对待[27] - 合理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29] - 设立专门投资者咨询电话,工作时间专人接听[32] 其他规定 -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顾问[34] - 不得向分析师等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36] - 应披露信息第一时间在指定媒体公布[41]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起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