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300269)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联建光电联建光电(SZ:300269)2025-08-21 22:49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单笔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批准[17] - 与关联自然人单笔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单笔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7] - 与关联方单笔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股东会审议批准[18] 关联担保审批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无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定价,两者皆无则遵循协议价[13] 关联交易跟踪 - 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跟踪并报董事会备案[14] 独立董事权利 -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14]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披露[29]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9] 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1] 临时会议决议 - 董事会临时会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董事是否为关联董事及是否回避[25] - 董事会临时会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及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26] 长期协议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22] 文件保存期限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3]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3] 办法实施与修订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34] 办法解释权 -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