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需在两个月内召开[2] 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需召开[4]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需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书面请求需召开[4] 提议与请求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收到提议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9] - 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收到提议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 - 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董事会收到请求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11] 自行召集条件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1] 临时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4] 会议通知时间 - 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需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16] - 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16] 股权登记与投票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会议主持规则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1][22]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1][22] - 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1][22] 投票制度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采用累积投票制[2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投票权征集与计票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5]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4] 表决回避与方式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其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总数[24]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7]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7]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29]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9]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0] 其他决议事项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实施与撤销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33]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的股东会决议[34] 违规处理 - 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可对其挂牌交易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37] - 召集、召开和信息披露不符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采取措施[37]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履职违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证券交易所可采取措施,情节严重可实施证券市场禁入[37] 规则生效与修改 -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9]
联建光电(30026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