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600693) - 东百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东百集团东百集团(SH:600693)2025-08-22 16:03

担保申请资料 - 担保申请需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等资料[11]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16] - 股东会审议普通担保事项,须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涉及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2/3以上表决通过[18] 反担保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同比例担保[18] 预计担保额度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担保合同要求 - 担保合同原则上应包含债权人、债务人、主债权种类金额等内容[23] - 担保合同应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情况签署[24] 担保管理 - 公司担保主办部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建立台账并定期核对[25] 担保后续处理 - 若被担保人偿债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应提前2个月通知其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26] - 对外担保债务临近到期,公司应清查担保财产并督促被担保人偿债[26]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27]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7] 信息披露与保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还款,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9] - 公司应控制对外担保信息知情范围,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1]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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