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12个月内累计担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全体董事半数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被担保人要求 - 被担保人最近36个月内无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情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7]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21] -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对外担保信息披露责任人[20] - 披露内容含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20] - 披露内容含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等及占比[21] 担保责任 -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担责[25] - 被担保人未经同意转让债务公司不再担责[26] - 担保人为2人以上按约定份额担责[29] - 未约定担保期间有风险应书面通知终止合同[30]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与分配[3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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