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类型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12][16][13]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定价公允、程序合法原则[14] 公司防范措施 - 公司应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15][17][18]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特定情形股东应回避表决[2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先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2] - 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2]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关联交易金额及审批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以上、低于3000万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以上、低于3000万,或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以上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8] - 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30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以上且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20] 特殊情况处理 -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重大关联交易,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出具报告[21] - 关联交易未获事前批准已执行,公司应在获知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25]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0]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2] - 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30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2]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34]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相应披露和审议程序[3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包含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未确定具体价格需披露实际与市场价格及差异原因[38]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8] 豁免情况 - 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等五种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9] - 一方现金认购等四种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表决和披露[40] 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期限为十年[41]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其他规定不一致以相关规定为准[41] - 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议案,报股东会批准[42] -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43]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44]
科新机电(300092)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