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需对该募投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9]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5] 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公告[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1]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现场调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5]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26]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24] 办法说明 - 本办法“以上”“以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8]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8]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39] -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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