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局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10] - 在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10]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证监会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不得担任[13]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13]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局、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6]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7]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对独立性自查,董事局每年评估并与年报同时披露[12]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局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应解除职务[17] - 不符合条件应立即停止履职,公司应立即解除职务[19]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9]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局审议[22]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及时披露[22][23] - 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楚,与公告同时披露[23] - 对董事局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异议意见[24] - 年度述职报告含多项履职情况,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27]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8] - 特定事项经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局[30] - 专门会议可研究其他事项,以现场召开为原则[31]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5] - 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35] - 及时发董事局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5]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因材料问题提延期开会或审议[35] - 相关人员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36] - 履职遇阻碍可向相关部门报告[36] - 履职涉应披露信息公司及时披露[36]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6] - 给予独立董事相适应的津贴[36]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8]
珠海港(00050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