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300164)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定义与范围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等行为,不包括特定两种情况[2] 资助对象与原则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5]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对外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3人直接提交股东会[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提供资助等三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7] 资助协议与限制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与有关方签署协议,款项逾期未收回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资助[7] - 对外资助成本按市场利率确定,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8] - 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资助视同新发生行为,需重新报批[8] 信息披露 - 披露资助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10] - 披露资助事项应包含财务资助概述、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等内容[12] - 出现被资助对象未及时还款等情形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13]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致损失或不良影响将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20]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2]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2]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