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期限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8年,最长不超10年[9] 选聘评价要素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文件保存期限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1] 聘请议案提出主体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聘请议案[6]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聘请议案[6] 履职评估报告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6] 选聘方式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7] 前期准备工作部门 - 公司财务部门开展选聘前期准备等工作[8] 改聘情形 - 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时公司应改聘[13] 选聘决策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决定[3] 更换时间要求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15] 审计人员轮换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7]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7] 审计费用披露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情况[17] 特殊情形关注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事务所情形[17] 违规处理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发现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处理[18] - 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18] - 股东会可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责任人员承担损失,严重时处罚处分[18]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修订[2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1][22]
华勤技术(603296) - 华勤技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