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600126) -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或"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杭 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各委员推举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