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审议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5] - 公司交易满足特定指标须经股东会审议[5] -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按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6] - 公司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8种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8]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8]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2/3等6种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9]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出通知[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书面反馈[12]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13]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审计委员会未按时发出通知时可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13]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6]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6]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3]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5]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4]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公告应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34] 会议其他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凭证不符合规定,出席资格无效[20]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需公证并备置指定处[22]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独立董事也应述职[39]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1]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不搁置或不予表决[35]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情况及表决结果[37]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37]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38] - 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按规定及时信息披露[38]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3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38] -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违规,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8]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起诉,判决前执行决议[40]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按规定信息披露并配合执行[40]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披露[40] 规则说明 -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和修订[42] -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42]
中来股份(30039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