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9] 股东会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其他规定 -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18] - 公司发生交易,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相关规定[18] -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相关规定[18] -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特定相反方向两个相关交易时,按单个方向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相关规定[18] - 公司交易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约、展期的,应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8] - 公司应根据交易类型按上交所规定披露交易相关信息[19] -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等发生的交易,可免于按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另有规定除外[1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2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3][24]
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