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50%以上或拥有相对控制多数表决权股权比例的下属企业为控股子公司[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管理 - 董事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8]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2]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16]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需披露[17]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并审议[17]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议并披露报告[1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8]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8]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8] - 与关联方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21]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审议并提交股东会[24] - 与关联方委托理财以额度适用规定,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24] - 与关联方涉及金融机构业务以利息等适用规定[24] 关联交易流程 - 关联交易需提交书面申请及资料[28] -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28] - 总经理确定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签署意见[29] - 关联交易金额达标准提交董事会审议,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财务资助等议案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关联交易金额达另一标准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31] - 董事会秘书报送深交所审核后对外披露[31] - 申请方根据决议办理协议签署等事项[31] 违规处理与办法生效 - 违规资金往来及占用应在一个月内清偿,责任人担责[34] - 未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的关联交易应在一个月内上报,责任人担责[34]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相关办法废止[38]
国安股份(000839)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