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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000959)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首钢股份首钢股份(SZ:000959)2025-08-22 18:58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9]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十日内反馈[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五日内发出通知[7]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提前二十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23] 提案相关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董事会拟定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在年度股东会上讨论表决[12] - 提出涉及投资等提案,若需评估等,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结果[12] - 股东提出选举董事提案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提出[20]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3]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需特别决议通过[34] - 股东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需对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35]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6] - 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变更等需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的事项,应作为股东会专项议题单独表决[41] 投票与表决规则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选举董事时表决权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16] - 当选董事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1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3]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9] 其他规定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三十天通知[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9]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需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需额外出示授权委托书[31] -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需出示身份证等证明,委托代理人需额外出示授权委托书[31] - 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具体指示等内容[23]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32] - 股东会表决票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6]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8] - 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28]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28] -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和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当选董事获票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37]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4] - 公司在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后,应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4] - 股东可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45]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包含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等内容[46] - 关联股东对关联事项表决时应回避,其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 - 董事会获股东会授予公司当期净资产值20%以内资金、资产运用事项决策权限[49]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可对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51] - 股东会召集、召开和信息披露不符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51]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履职违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严重时可实施市场禁入[52] - 国家法规、公司章程修改或股东会决定时,公司应修改本规则[54] - 规则修改事项属应披露信息,按规定公告或披露[54] -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股东会报告进展[56] - 公告、通知等在符合条件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56] - 股东会在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权利处置[57] - 本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规则废止[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