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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600782) - 公司章程(待股东大会审议)
新钢股份新钢股份(SH:600782)2025-08-22 19:0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首次发行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82,542,149元[9] - 公司股份总数为3,182,542,149股,全部为普通股[15]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6]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上市交易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3] 股东权益与股东会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特定诉讼请求权[29]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7]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事项需股东会审议[36]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设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 2人[7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7]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78] 独立董事规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等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2] - 独立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履行职责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3] 公司经营与财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96]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96]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99] 公司其他制度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104]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06] -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