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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001219)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青岛食品青岛食品(SZ:001219)2025-08-22 20:04

利润分配规则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4]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5] -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累计分配利润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的不得公开发行股份[5] 重大现金支出界定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且超5000万元为重大现金支出[5] 现金分红比例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80%;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最低40%;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最低20%[5] 分红规划修订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8] 审议与表决 - 董事会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议案,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股东会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8] -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相关政策须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11]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须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股东会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12] 监督与执行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及决策程序[14] 股利派发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7]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17] -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现金分配预案,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原因及资金用途[17] 其他规定 -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有权扣减其现金红利[17] - 预计利润分配方案提前泄露或难以保密,应及时预披露[17] - 年度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个交易日内,股票异常波动需在公告中预披露利润分配方案[18] - 预披露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经半数以上董事签字确认书面文件[18] - 现金分红金额达或超报告期内归母净利润100%且达或超报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50%,需披露相关内容[18] - 本规则未作规定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21]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