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食品(00121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等[6] - 银行三次未尽责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募集资金使用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闲置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4] 募集资金变更 - 拟变更用途或转让置换项目应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8][19]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达10%经股东会审议[20] - 低于500万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监督检查 -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22] - 审计委员会发现重大违规董事会2日内向深交所报告[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聘请会计师鉴证[22] - 募投项目使用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2] - 保荐人等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核查报告[24] 其他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鉴证,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6] - 董事会收到报告及时公告,违规时公告相关内容[26]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资金使用[26] - 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通过后施行[28]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