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董[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4] 募投项目管理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10]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5%,定期报告披露[19] - 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19] 闲置资金使用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 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经董事局审议后公告[15] - 暂时闲置超募资金事项经董事局审议[18]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经董事局审议,重大需股东会审议[21] - 拟变更提交董事局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22] 核查与报告 - 董事局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25] - 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董事局审议后公告[1]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1] - 半数以上独董同意可聘请,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1] - 董事局收到鉴证报告及时公告,违规公告措施[1] 督导与核查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调查一次[2] -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2] - 报告含存放、使用等情况及合规意见[3] - 董事局在报告中披露保荐人等报告结论[3] - 保荐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报告上交所[3]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生效实施,修订亦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