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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大名城大名城(SH:600094)2025-08-22 21:10

制度适用与责任主体 - 制度适用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等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2] - 董事局主席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局秘书是直接责任人[9] 信息披露要求与义务人职责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信息[3]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义务,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不得冲突和误导投资者[7] 特定股东与人员义务 -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需遵守本制度[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情况变化等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0]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21] 定期报告披露规定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5]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17] 业绩预告与异常处理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等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8]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局应作出专项说明[18]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0]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2] - 公司应在董事局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2] - 涉及公司收购等致股本等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3] 会议信息披露 - 股东会等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会议决议等材料送交上交所并公告会议情况[26] 临时报告编制与审核 - 非需审议但应披露信息,董事局秘书判断后汇报并组织编制公告,经审核后提交上交所披露[26] - 董事局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临时报告编制,涉及经营或财务问题时管理层等有协助义务[27] 信息知情人与保密 - 董事或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应按程序报告,董事局主席敦促披露[27] - 公司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27] - 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局等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29] 违规责任与制度执行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9]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按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31] - 制度由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31] - 制度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