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4]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2]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2]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5] - 候选人信息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17]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差额选举[18]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9][20]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35]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6]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7] - 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反对和无法发表意见[40]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43]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42]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45] - 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46] 董事会相关规定 - 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5]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7]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9] 会议相关规定 - 董事会会议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不迟于召开前三日提供[43]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材料问题可提议延期会议或审议,董事会应采纳[44]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题问题可提议暂缓表决,并明确再次审议条件[44] - 通讯表决事项表决前五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51] - 法律等另有规定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的重大议案不宜通讯表决[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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