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审议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21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3] 股东会审议事项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6]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股东会审议[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议[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750万元须股东会审议[10]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70%,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2]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况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15][16]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况需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通知,变更提议或请求需征得同意[19][20]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21]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后者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4]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2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5]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延期或取消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5]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8]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33] 投票权征集与累积投票制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相关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4]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35] 提名权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35][36] 中小股东表决 -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单独计票并披露,包括任免董事等六类事项[37]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8] 计票与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38] 会议结束与结果公布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表决情况和结果[39]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39]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39]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9][40]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1]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违规的决议,但轻微瑕疵除外[41]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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