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8] 披露内容与时间 - 公司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12] - 需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中期、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25]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需审计,特定送股等情形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也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25][26] 责任主体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20] 内幕信息管理 - 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股票等,披露重大事项时应报备档案[31][32][33] 业绩相关披露 - 业绩快报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需说明原因[31]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特定情形应在1个月内预告,业绩预告区间变动幅度有规定[31][32]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况需及时披露[35] 担保与资助 - 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37] - 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及时披露[37] 关联交易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等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41] 股份相关 -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通知并披露[48] 其他事项披露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等诉讼、仲裁需及时披露[52]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需及时披露[55] - 订立特定金额购买或出售合同需披露[5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披露,不早于年度报告[61] 工作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首要负责人[65] 违规处分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会被批评、警告等处分[8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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