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自行召集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交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 [8][9]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召开前20日、临时股东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通知股东,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14]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6]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20] 独立董事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决定[16]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16] 会计师事务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10天通知[18] 会议地点 -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确需变更,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9]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9]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0]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需保存10年[34] 方案实施 -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33][34]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35]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0] 规则解释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本规则[41] 会议结束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33]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33][34] 提案提示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作特别提示[33] 特殊情况 - 因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或无法决议应采取措施并报告[34] 决议效力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召集程序等违规可请求撤销[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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