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30126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与指定联络人[3] -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责任人[8] 信息披露规则 - 信息披露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不得提前泄露[6]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9] 信息豁免与暂缓披露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1] -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保存不少于十年[12]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18]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有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需审计[21] 临时报告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25] -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公司应及时首次披露[27]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多部门协作、评审、审核等流程后披露[29] - 临时报告编制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31] 内幕信息管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39] - 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管理[40] 违规处理与变更 - 违反制度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50] - 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