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00234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6]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6]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7] 独立董事补选 - 不符合规定或辞职致比例不符等情况,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8][9]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1]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7] - 工作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10年[1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9]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6] - 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提前三日提供资料[21] - 会议资料保存至少10年[21] 其他规定 - 履职遇阻碍可报告[23] - 公司承担费用、给予津贴[2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制度发布于二〇二五年八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