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300885) -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