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300885) -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办法》")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基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