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重工(002255)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五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者信 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 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