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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600099) -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林海股份林海股份(SH:600099)2025-08-25 16:46

担保审议规则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3] - 单笔担保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12]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审议且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审议[12] 担保额度管理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通过额度[13]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合理预计未来12个月拟担保对象及新增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通过额度[14]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4]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同类对象处获担保额度,且获调剂方无逾期未偿还负债情况[14] 其他担保规定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不按提供反担保金额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5] - 公司担保债务展期需作为新担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5] -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17] - 担保合同应确定债权人、债务人、债权种类金额等条款[18,21] - 财务管理部门及子公司指定人员保存管理担保合同并登记[2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22]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并披露追偿情况[22] -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24] - 有关部门应在担保信息未披露前控制知情范围[25] - 董事等未按规定程序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担责[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