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 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