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他专项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