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